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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章程
2020-08-10 14:13:00
西北工业大学
作者:
序 言
  西北工业大学由西北工学院和西安航空学院于1957年10月在西安合并成立;1970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空军工程系整建制并入。西北工学院的前身为1938年国立北洋工学院、国立北平大学工学院、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私立焦作工学院在汉中组建而成的国立西北工学院;西安航空学院的前身为1952年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航空工程系合并成立的华东航空学院。
  西北工业大学1960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七五”、“八五”均被国务院列为重点建设的全国15所大学之一,1995年首批被列入国家“211工程”立项建设,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致力于建设成为一所学科特色鲜明、在航空、航天、航海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工业大学,中文简称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称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PU.学校网址是:www.nwpu.edu.cn .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分为友谊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和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祥路1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同建设。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根、以育人为本、以学者为要、以学术为魂、以责任为重”的办学理念,秉承“公诚勇毅”校训,弘扬 “三实一新”校风,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传统。
  第九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凸显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于培养基础扎实、专业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重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致力于引进与培育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领域的学术大师、领军人物及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顶天、立地、育人的科技发展理念,聚焦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不断拓展科研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产生一批高水平、原创性的重大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规定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根据学校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七)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或者其他有关分支机构;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就学业评价、评奖评优、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国爱校,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五)弘扬校训、校风,踏实勤奋,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有关其他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以育人为本,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照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进修、访问和学习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弘扬校训、校风,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分别依照《西北工业大学党委全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和《西北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组织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全体会议依照《西北工业大学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相关部门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校长办公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四)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申诉、异议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审查通过增设和撤销学位授予点;
  (七)通过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或部门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与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西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学 院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法律规定和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设置、调整学院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费,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学院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学院重大事项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外投融资等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学校重要经济事项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财务控制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学校出资设立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财务主管由学校统一委派。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基本建设等支出,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取得办学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充分保护标志性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和建筑物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校友包括:
  (一)在西北工业大学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以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西北工业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以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西北工业大学校友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认可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和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西北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引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校训 校风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公诚勇毅”——公为天下,报效祖国;诚实守信,襟怀坦荡;勇猛精进,敢为人先;毅然果决,坚韧不拔。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三实一新”——基础扎实、工作踏实、作风朴实、开拓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中间主体部分两个三角代表航行器,示意航空、航天、航海特色,三角下浪花示意海洋,点状圆环示意大气层。航行器的三个尖角分别延伸到点状圆环、圆环外以及浪花之中,分别代表“航空、航天、航海”三航领域。标志中“1938”字样表明学校的建校时间,标志中还有学校的中文标准字及标准译文。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桔红底白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校名的中文标准字、标准英语译文及校标组合而成,色彩为学校标准色(C100 M70),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5:1.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工业大学校歌》,厉汝尚作词,阎绍华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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